雖然科舉考試以應試者的書面答卷作為取舍的唯一標準,但這并不意味著對考生德行全然不顧。事實上,科舉考試與察舉制一樣,對考生的品德要求標準并未降低。
1、科舉考試的“政審”
盡管明朝統治者不可能對考生品德予以客觀的測量,但還是通過種種手段盡可能地確??忌滦袩o缺,故對應試資格做出了諸多規定。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三條:
(1)《明史·選舉志一》記載:“科舉必由學?!?,此言雖非確當,但從一個側面說明各類在校學生,即國子監監生和府州縣學生員是鄉試的主要參加者,他們平日在校就受到監規或學規的嚴格約束。監生的主要來源之一,就是府州縣學中“資性淳厚、學問有成”的生員。未入國子監的生員要參加鄉試,必須經過科考篩選??瓶紝⑸鷨T分為六等,只有一二等才有資格參加鄉試。由于明代學校得到了空前的普及,且被官方嚴格控制,所以,參加鄉試的在校學生的“道德文章”基本上能夠符合明朝統治的需要。
(2)非在校學生參加鄉試者也有嚴格的規定。
洪武十七年規定:“儒士之未入流而無錢糧等項粘者,皆由有司保舉性資敦厚、文行可稱者,各具年甲、籍貫、三代、本經,縣州申府,府申布政司,鄉試。其學官,及罷閑官吏,倡優之家,隸卒之徒,與居父母之喪者,并不許應鄉試?!?br />
此類應試者人數不多。據《明史·選舉志一》載:“當大比之年,間收一二異敏,三場并通者,俾與諸生一體人場,謂之充場儒士。中式即為舉人,不中式仍候提學官歲試,合格,乃準入學?!?br />
允許非在校學生且品行無缺者參加鄉試,旨在體現朝廷“立賢無方之意”。
(3)為了杜絕報名應試時的欺詐行為,確保應試者德才兼備,考生必須在原籍應試,在異地冒籍應試被視為非法之舉。
出現異地冒籍應試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①避難就易;②因事在外而離家遙遠,且無盤費者;③在外地依親生長者;④隱瞞劣跡的奸宄之徒。其中后者是明代科舉考試中極力避免的現象。為了維護科舉考試的嚴肅性,使那些奸究之徒難以混跡于科場之中,規定“已中式者斥退,未中式者終身不許入試”,“教官并??编徖锶说茸E究問如律,有司及提調官參奏罰治”。
此外,女性是沒有應試資格的。明代宗室也無權參加科舉考試,直到明末,才允許應試,但由于明亡在即,中舉者寥寥。
2、科舉考試鄉試中的名額
為了擴大統治基礎,明代統治者按照各地經濟和教育發展水平的不同,實行鄉試名額分配制度。早在洪武三年,規定的鄉試名額是:直隸府100名,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廣等九布政司各40人,廣東、廣西兩布政司各25人。共計500人左右。當然,這一數字僅僅在于起宏觀控制的作用,各地既可以略有突破,亦可以稍有不足。因為朱元璋同時規定:“人才眾多去處,不拘額數。若人才未備不及數者,從實充貢”。如當時直隸府參加鄉試者為132人,中式者僅為72人,比規定名額少28人。
洪武十七年(1384)頒布的科舉程式中取消了鄉試名額的分配制度,只要考試合格,不論人數多少。在洪武中后期和建文、永樂時期,一直執行這一規定。但是,由于各地名額不受限制,便產生了舉人冒濫現象。于是,仁宗于洪熙元年(1425年)又限制鄉試錄取名額,規定南京國子監及南直隸府為80名,北京國子監及北直隸府50名,江西50名,浙江、福建各45名,湖廣、廣東各30名,河南、四川各35名,陜西、山西、山東各30名,廣西20名,云南、交趾各10名,總計550名。宣德元年(1426),宣宗要求各地嚴格按照所定名額考選,不得濫取。
除正統二年(1437)、景泰元年(1450)兩次鄉試不拘額數外,其余鄉試皆有名額限制。但是,鄉試名額非一成不變,而是在變化中漸趨擴大。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廣西、貴州人才稀少,故明朝前期將廣西附搭于廣東,貴州始附搭于湖廣,繼附搭于云南。后因廣西人才漸盛,便準許其單獨舉行鄉試,但貴州仍舊附搭于云南。
盡管貴州生員前往云南參加鄉試,但其名額是單獨分配的。如正統五年(1440)云、貴共增解額5人,其中云南3人,貴州2人;景泰四年(1453),云、貴解額共30人,其中云南20人,貴州10人;弘治七年(1494),云、貴解額共50人,其中云南31人,貴州19人。但于貴州與云南之間“山勢險絕,道里遐渺,盜賊出沒無常,秋夏嵐瘴盛發,以致每科應試生員跋涉沖冒,多所損傷”,加之貴州“文教漸治,遐方絕域人才日盛,每科應試之士數逾七百”,故于嘉靖十四年(1535)開始在本省單獨舉行鄉試,不再與云南合考。
此外,遼東生員起初前往山東參加鄉試,嘉靖十年(1531),鑒于“海道既塞,陸路遼遠,往返正有六千里,貧生寒士裹糧挾策,奔走長途,動經數月,委于人情不便”,便令就近參加北直隸鄉試。
總之,從鄉試名額分配來看,可將各地大體劃分為四大類:第一類為南北直隸,第二類為江西、浙江、湖廣和福建,第三類為山東、河南、山西、陜西、廣東和四川,第四類為廣西、云南和貴州。
3、鄉試考試考生要求
在應試之前,考生要親自準備好試卷及筆、墨、硯等物。每一場需要草卷和正卷各十二幅,在卷首處書寫考生的姓名、年甲、籍貫、三代姓名以及所習本經。
南、北直隸的考生到應天府、順天府,各省考生到各布政司印卷,并在試卷每一騎縫處用印鈐記,以免在考場中割裂試卷。卷尾處用長條印記印卷官姓名。印卷完畢后,印卷官將試卷交還考生本人。同時,考生在開考前兩天須前往貢院觀看各自的編號??荚嚲幪柗謨刹糠?,一為席舍間數示意圖,一為全體考生的編號,編號形式為某行某間系某處某人座,并予以張榜公布。
八月初九開考之日黎明,考生入場。入場前,需按照編號排隊,一一接受搜檢。為了節省時間,考生到考場外后,先要解開衣服,脫下衣襪,等候搜身。每位考生都要由兩名軍人從頭到腳進行全面搜查。對于鄉試來說,對考生的搜查是極為重要的環節,直接關系著考試公正與否。在每次考試前,朝廷都要申明此令,試圖通過搜身盡可能地減少考場弊端。在搜檢無弊之后,考生才能進入考場。號房貼有考生姓名,每一號房外有一名軍士看守。開始答題后,考生不得講問。如需上廁所,要持有“出恭入敬”的牌子,否則,不得擅自離開號房。在走動之中,不得與其他考生交頭接耳或互換所寫字條,更不得與考場內的官軍夫匠等人勾結而傳遞夾帶文字或抄襲他人之作。每場考試從黎明持續到黃昏。如不能按時交卷,發給每人三支蠟燭。蠟燭用盡后,若仍未完卷,則不得繼續答卷,而必須立即將其扶出,當日考試便告結束。在答題過程中,考生必須做到以下三點:
(1)在草紙上寫好初稿之后,必須用真楷認真抄寫,不得草書。答題時,不抄題目,但必須按照題目次序書寫,不得先后錯亂。
(2)文辭必須流暢典雅,不得使用浮華、險怪、艱澀之詞。其思想內容以儒家經傳本旨為準繩,不得“叛經離道,詭辭邪說”,如果試卷中出現莊子、列子等“背道不經之言”,或引用“謬誤雜書”,其試卷將被檢出查實。查實之后,考生除名,并取消考試資格。如果監臨、考試等官對此弊熟視無睹,不予及時查處,一旦查出,也要治以重罪,蒙混考中的舉人革退為民。對于時務策,考生必須“斟酌得宜,便于實用,不許泛為寬大及偏執私見”。
(3)對御名廟諱及親王名以減寫筆畫的方式予以避諱,文中也不得月敘門第,并按要求嚴格地控制字數,不許過限,否則,不得中式。
考試結果于八月底或九月初公布。各地鄉試錄取時,只按考生答卷優劣而定,而不得將鄉試名額作第二次分配。由于鄉試是明代科舉的初試,而這一初試在科舉創立時的唐代叫解試,所以、人們也將鄉試稱為解試,鄉試的第一名稱為解元,也稱魁解。鄉試中試者,都被稱為舉人,取得入仕的資格,其家庭便由民戶變為官戶,這就是所謂的“改換門庭”。
4、會試的錄取
會試的錄取數量在明代沒有明確的規定。不僅不同皇帝統治時期的錄取額各不相同,而且同一皇帝統治時期不同科的錄取額也不相同。茲列表如下:
上表說明:從洪武至正統年間,錄取額的變化較大,極不穩定;自景泰以后,錄取額穩中有升,在300人上下波動,但最高額沒有達到洪武或永樂時期之數。
明初,會試錄取按成績而定。相對而言,南方中式率遠遠高于北方。從洪武二十七年(1394)有名籍可考的99人中得出如下統計:浙江24人,江西14人,福建16人,廣東4人,湖廣4人,廣西4人,云南1人,直隸8人,陜西5人,河南7人,山東6人,四川3人,北平1人,山西2人。
盡管北方中式率較低,但各地仍有或多或少的中式者。然而,到了洪武三十年(1397)會試時,錄取者的地區分布基本上局限于南方,北方地區應試舉人中試者寥寥。當時共錄取52人,從現有名籍可考的36人中可以看出:浙江13人,江西9人,福建4人,直隸2人,廣東1人,云南2人,四川1人,河南3人,北平1人。
由于此科會試中式的北方舉人極少,所以,引起了北方應試舉人的強烈不滿。他們認為主考官劉三吾、白信蹈等人私厚南方人,便上疏檢舉。明太祖得知后,十分氣憤,命令侍讀張信、侍講戴彝等人復查落考者的試卷,最后得出的結論是維持原榜。有人舉報劉三吾等原主考官與張信等人串通一氣,故意將北方舉人的劣等試卷呈送皇帝,欺上瞞下。此舉使明太祖怒不可遏,下令將張信、白信蹈等人處死,劉三吾因年老而免死戍邊。然后,朱元璋親自出題重考,欽定了61人,皆為北方人。其中山東18人,北平13人,河南12人,陜西7人,四川6人,山西5人。這樣,在一年之中進行了兩次考試,時人稱之為“南北榜”或“春夏榜”事件。這一事件的內幕雖不可考,但過于偏向南方士子或偏向北方士子的做法都不可取??婆e考試最大的政治作用就在于擴大封建統治的基礎,盡可能地籠絡南北士子之心。
宣德元年(1426)七月,改南、北卷為南、北、中卷。如以百名為例,南取55名,北取35名,中取10名。南卷包括的區域是: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應天、直隸松江、蘇州、常州、鎮江、徽州、寧國、池州、太平、淮安、揚州等十六省府及廣德一州;北卷包括的區域是:山東、山西、河南、陜西、順天、直隸保定、真定、河間、順德、大名、永平等十二省府,延慶、保安二州和遼東、大寧、萬全三都司;中卷包括的區域是:四川、廣西、云南、貴州、廬州、鳳陽、安慶等七省府和徐州、滁州、和州三州。從此確立了會試按南、北、中卷取士的定例,但各卷錄取比例和人數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如正統五年(1440)英宗下令會試名額由100名擴大為150名。成化二十二年(1486),從南、北卷中各減2名,加于中卷,即以百名計,南卷53名,北卷33名,中卷14名。弘治三年(1490),又恢復宣德舊例,南卷仍為55名,北卷35名,中卷10卷。
南、北、中卷之法行之已久,又產生了冒籍之弊。嘉靖二十二年(1543),禮部官員奏報:南、北、中卷取之各有定額,所司不得增損,奈何法久禁疏,遂有游學矯詐之徒見他方解額稍多,中式頗易,往往假為流移,冒籍入試。最后世宗批準了禮部的請求,規定在以后的會試中不得冒籍,特別是南卷地區的士子不得妄報中卷或北卷,一旦查出,由禮部指名參退。同時,要求各地鄉試時不得濫收流移附籍之徒,以確保南、北、中卷之法的嚴肅性。
會試錄取率很低,不超過應試舉人的10%。如嘉靖八年(1529)參加會試的舉人有3700余人,錄取320人,錄取率為8.6%。又如隆慶五年(1571)有4300多人參加會試,錄取400人,錄取率為9.3%。會試的第一名稱為“會元”,或稱“會魁”。會試結束后,中試者及考試官在禮部共進恩榮宴,以示慶賀。